苟振华律师
原告:高某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苟振华,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。被告:陈某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余某某,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达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:陈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72年8月20日,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某某镇某某村25号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苟振华,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。原告:马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7... 查看详情 >>
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主张的,应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不利法律后果。本案原告杨某甲请求与被告蒲某某离婚,但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... 查看详情 >>
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(2017)川0823民初352号 原告:侯某某,男,汉族,41岁。生于1976年11月18日,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乡某某村5组31号。高中文... 查看详情 >>
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(2017)川0823民初13号 原告:贝某某,女,汉族,30岁。生于1986年6月25日,住湖北省钟祥市某某镇某某村八组1号。小学文化。 ... 查看详情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