苟振华律师
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,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... 查看详情 >>
被告四川省XX公司,住所地位于大竹县XX,法定代表人A,系四川省XX公司董事长,委托代理人A,四川XX律师事务所剑阁XX律师,特别授权代理,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、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、第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A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A以在起诉时确定偿还借款的责任人发生错误为由,撤回起诉,是对自... 查看详情 >>
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剑检公刑诉(2015)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,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... 查看详情 >>
原告A不服被告剑阁县XX(以下简称:剑阁XX)作出的《关于A再次要求落实其父亲B某房屋产权的复函》,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,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,于2015年9月9日向被告送... 查看详情 >>